一、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二、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应有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场所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经消防验收备案;
3.已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作场所平面布置图;
4. 员工已进行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已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三、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下列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四、申请材料: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通过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盖公章);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场所平面布置图、位置图);
7、申报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8、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注:一、申报复检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1、申请复检报告(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已逐条整改完毕、整改措施,申请复检);
2、不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提交需要补充的材料。
办理程序与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程序相同。
二、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法律文书”、“资格证书”、“合格证”、“证明文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可登陆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直通车”(网址:http://61.235.163.195/)了解相关事宜,下载相关表格,在“办事直通车”的“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网址:http://61.235.163.199/)栏目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五、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2.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编辑:黄绍松、黄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