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以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二、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的建设工程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办理消防设计备案;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三、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四、申请材料:
一、消防设计备案
可以登陆广西消防网(www.gx119.gov.cn)“消防办事大厅”中的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同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新建、改建、扩建部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设计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及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一套及光盘一份(内容包括总平面图、建施、水施、电施、暖通图等,图纸要盖设计出图专用章);
5、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施工红线图(复印件加盖公章)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6、依法需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在申报时要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并盖章、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并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的合法身份证明及资质等级证明、执业证明文件。
7、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二)建筑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消防设施改造部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加盖公章);
2、所在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室内装修设计图(包括装修材料说明)、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一份,有消防工程的,还应提交消防设计图纸(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图纸,图纸要盖设计出图专用章);
4、场所的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设计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及资质证明文件正副本(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7、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注:(一)备案抽查不合格重新备案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重新备案的报告(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整改完毕,申请事项);
2、消防设计备案违法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图纸设计单位的修改答复单,修改图纸。
办理程序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相同。
(二)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可登陆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直通车”(网址:http://61.235.163.195/)了解相关事宜,下载相关表格,在“办事直通车”的“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网址:http://61.235.163.199/)栏目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可以登陆广西消防网(www.gx119.gov.cn)“消防办事大厅”中的备案受理系统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同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加盖公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加盖公章);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型式认可证书、检验报告复印件,并提供原件备查);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原件);
6、建设的合法身份证明,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及其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相关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建设(装修)工程竣工图纸一套,加盖设计章、竣工章(含总平面图、建施/装施、水施、电施、结施、暖通图等);
8、公安消防机构原审核意见或设计备案合格证明文件及有关修改批复文件;
9、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
10、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二)建筑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消防设施改造部分
在第(一)点所需提供的材料上做以下变更:
1、可不提供工程监理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相关材料;
2、原土建工程已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且未新增消防设施的工程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3、建设(装修)工程竣工图纸一套,加盖设计章、竣工章(含室内装修设计图、电气线路布置图、有消防工程的,还应提交消防设计图纸一份)。
注:一、备案抽查不合格重新备案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重新备案的报告(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已逐条整改完毕、整改措施);
2、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违法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提交需要补充的材料。
办理程序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程序相同。
二、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可登陆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直通车”(网址:http://61.235.163.195/)了解相关事宜,下载相关表格,在“办事直通车”的“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网址:http://61.235.163.199/)栏目查询业务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