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和《关于修订<全市贯彻落实扩权强县下放消防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崇公消(监)〔2015〕9号)要求,部分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二、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应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
三、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和《关于修订<全市贯彻落实扩权强县下放消防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崇公消(监)〔2015〕9号)要求,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但小于4000平方米的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但小于4000平方米的中小学校的图书馆,学校的集体宿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但小于1000平方米的网吧及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四)三级加油加气站、五百平方米及以下的烟花爆竹仓库;
(五)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无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食堂;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六)主体工程属于支队审核验收范围,申报局部装修设计审核和验收,除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酒吧等场所外,面积小于一千平方米的工程。
四、申请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新建、扩建、改建部分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加盖公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加盖公章);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型式认可证书和检验报告复印件,并提供原件备查;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报告(原件);
5、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原件);
6、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及其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相关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建设(装修)工程竣工图纸一套,加盖设计章、竣工章(含总平面图、建施/装施、水施、电施、结施、暖通图等);
8、公安消防机构原审核意见或设计备案合格证明文件及有关修改批复文件;
9、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
10、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二)建筑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消防设施改造部分
在第(一)点所需提供的材料上做以下变更:
1、可不提供工程监理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相关材料;
2、原土建工程已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且未新增消防设施的工程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3、建设(装修)工程竣工图纸一套,加盖设计章、竣工章(含室内装修设计图、电气线路布置图、有消防工程的,还应提交消防设计图纸一份)。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注:一、不合格意见申报复验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1、申请复验报告(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已逐条整改完毕、整改措施,申请复验);
2、不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提交需要补充的材料。
办理程序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程序相同。
二、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可登陆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直通车”(网址:http://61.235.163.195/)了解相关事宜,下载相关表格,在“办事直通车”的“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网址:http://61.235.163.199/)栏目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五、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2.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编辑:黄绍松、黄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