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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发布日期:2017-11-07 07:34:15来源:大新县人民政府网 阅读:67

一、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和《关于修订<全市贯彻落实扩权强县下放消防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崇公消(监)〔2015〕9号)要求,部分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二、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和《关于修订<全市贯彻落实扩权强县下放消防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崇公消(监)〔2015〕9号)要求,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但小于4000平方米的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寺庙、教堂;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但小于4000平方米的中小学校的图书馆,学校的集体宿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但小于1000平方米的网吧及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四)三级加油加气站、五百平方米及以下的烟花爆竹仓库;

(五)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无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食堂;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六)主体工程属于支队审核验收范围,申报局部装修设计审核和验收,除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酒吧等场所外,面积小于一千平方米的工程。

四、申请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新建、扩建、改建部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设计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文件及其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相关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一套及光盘一份(内容包括总平面图、建施、水施、电施、结施、暖通图等,图纸要盖设计出图专用章);

5、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6、依法需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在申报时要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并盖章、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并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的合法身份证明及资质等级证明、执业证明文件。

7、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二)建筑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消防设施改造部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加盖公章);

2、所在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室内装修设计图(包括装修材料说明)、电气线路布置图、有消防工程的,还应提交消防设计图纸一份(包括自动消防喷水灭火系统图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纸、防排烟图纸等,图纸要盖设计出图专用章);

4、场所的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设计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文件及其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相关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7、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注:一、不合格意见申报复审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1、申请复审报告(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整改完毕,申请复审);

2、不合格的消防审核意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图纸设计单位的修改答复单、修改图纸。

办理程序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相同。

二、对在建建设工程申报装修的,可不提供所在建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文件,但需提供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消防设计备案证明文件,所在建筑和装修均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四、可登陆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直通车”(网址:http://61.235.163.195/)了解相关事宜,下载相关表格,在“办事直通车”的“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网址:http://61.235.163.199/)栏目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五、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2.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编辑:黄绍松、黄玉平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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