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 工商和质监 处罚 字〔2017〕第19号
当事人:李XX,男,1968年出生,壮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XXXXXXXXXX,身份证地址:广西大新县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身体健康。系个体工商户,名称:大新县雷平XXXXX批零店;注册号;451424600888069;经营场所:大新县雷平镇XXXXXXX;经营范围:日用百货、日用杂品等零售;注册日期:2015年2月3日;登记机关:大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2017年7月3日,大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大新县烟草专卖局关于李XX涉嫌违法经营烟草制品的案卷移送至雷平工商质监所核查。经核查,当事人未办理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擅自在大新县雷平镇XXXXXX副食品批零店从事销售烟草制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指定王晓光、苏婉芹两位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于2017年7月3日对其立案调查。立案后,本局对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经营行为,采取现场检查、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明, 2015年2月3日当事人于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后在大新县雷平镇左安村冲六屯54号开始从事经营活动。2017年6月初在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项目变更手续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大新县雷平李忠高副食批零店内出售烟草制品。至2017年6月22日案发时止,共计购进9个品种14条烟,销售了3条又7包烟。烟草制品经营额达1675元,获取违法利润51元。{具体计算数额:二条软盒真龙(鸿韵)400元,销售8包,利润为16元;三条硬盒真龙(娇子)165元,销售6包,利润为3元;一条真龙(软祥云)130元,销售7包,利润为10.5元;一条硬盒芙蓉王250元;一条软盒玉溪230元;二条真龙(软娇子)130元,销售3包,利润为1.5元;二条红塔山(经典1956)160元,销售5包,利润为7.5元;一条真龙(珍品)100元,销售7包,利润为10.5元;一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10元,销售1包,利润为2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大新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的现场相片、暂扣清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确实存在并销售真品卷烟的经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违法销售烟草制品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场所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新工商质监处告字[2017]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申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属于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首次违法,态度诚恳,积极改正。案件性质对社会危害及影响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 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行为;
二、 没收违法所得51元并处罚款339元,合计390元。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帐户:大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167XXXXXXXXXXX)缴清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没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崇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大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大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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