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制印章办理流程
一、业务名称:公章刻制的审批备案
二、服务对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三、行政许可条件:合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四、申办材料:
(1)企业印章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知》:三、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凭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须凭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新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印章,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已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内设机构章或添加专用印章,持企业证明(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刻制法人章,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或《法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社团组织刻制印章备案《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用印章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0]84号):社团组织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证明、刻制印章单位的委托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式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学校印章备案《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第17号令):学校,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等直接举办或间接举办的面向社会(本单位以外)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学校及其职能机构刻制印章,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印章备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刻制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258号) :持该市场开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书、县以上(含区、县)市场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市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市场注销、合并、改变名称的,需将原有印章及时交回原办理准刻手续的公安机关。
(6)村民委员会印章备案
《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52号: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由乡级人民政府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的厂家刻制。
持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决定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乡级人民政府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7)党组织、共青团组织印章备案:
持由上一级党组织、团组织开具的公函(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式样和规格)、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事业单位印章备案:
持政府批文或本部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文件(有效凭证)、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申请刻制印章的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工会印章备案:
持制发机关开具的证明(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式样和规格),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制做证件用的钢印及其他专用章,持本级工会开具的证明(详细写明印章的名称、式样和规格)、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外地企业驻泰机构印章备案:
持外地驻泰机构管理办公室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1)报关专用章备案:
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单位介绍信、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2)审批专用章备案:
持审批权限证明(上级或有关局的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3)外地单位印章备案:
须到该单位原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刻制印章介绍信或证明,然后凭此介绍信或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我市同级公安机关换取准刻证明后,由公安机关委托刻制机构予以制作;
五、办理程序及期限:
(1)办事单位将上述材料提交泰安市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刻章备案窗口审查。
(2)审查合格,在公安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制章登记表》。
(3)填写《制章登记表》后由公安机关委托刻制机构予以制作。
办理期限:各种申报材料完备受理后,经检查合格立即办结。
六、依据法律法规: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2、《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3、《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民政部公安部民社发[1991]3号)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
5、《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第17号令)
6、《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用印章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0]84号)
7、《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
七、备注 印章更换、遗失补刻: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行政公章遗失补刻,持登报声明按新刻印章手续办理。
专用印章及内设机构印章遗失补刻,持登报声明、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企业、外地驻泰办事机构更换印章的,持本单位开具的证明、旧印章(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按新刻印章程序办理。其他单位更换印章的,持上级或主管单位开具的证明、旧印章(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按新刻印章程序办理。
编辑:黄绍松、黄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