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按下列2种情形分别设定条件:
(1)城镇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均为当地乡镇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城区户口满3年或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低收入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县民政局低收入保障待遇6个月(含6个月)以上;
3.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低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2.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3.家庭成员均为当地乡镇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城区户口满3年或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下列2种情形分别设定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或至少有1人)具有大新县本地户籍满2年或2年以上,且在当地乡镇范围内工作或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3.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且从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在城区未转让过住房。
(2)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工作乡镇可直接申请租住非政府性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以上;在务工单位所在地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2.乡(镇)政府、县直机关各部门新招录的人员及引进人才符合入住条件的。
3.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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