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登记
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落户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接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 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通过调查仍无法确认当事人亲子血缘关系成立的,建议其到国家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认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对生身父母其中一方不知去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经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证实后可以只提供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需提供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落户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落户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二、死亡、失踪、参军、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登记
公民申报死亡、失踪、参军、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登记时,应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死亡人员注销户口需提供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或村居委、卫生防疫部门、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2)失踪人员注销户口需提供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原件、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原件。
(3)公民参军服兵役注销户口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注销户口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所获取的定居地定居证明、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变更和更正户口登记项目
(1)变更姓名 变更姓名需提交的材料:
①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养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其中属父母离婚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还需分别提供离婚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提交10周岁以上子女同意变更姓名的资料。
②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无业人员需提供无业证明(失业证、下岗证等)。出家或者还俗的人员,需提供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出家或还俗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变更、更正民族 变更、更正民族需提交材料:
①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公民民族成份错误的,除由公安机关负责查验档案记载情况外,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记载父亲或母亲民族成份等相关合法原始凭证。
②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县、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更正出生日期,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①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凭迁移证落户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凭其它合法有效证件落户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日期不一致的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③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出生日期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出现错误的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记载正确出生日期的合法原始凭证(迁移证、复员转业人员证件、原始人事档案等)。
(4)、变更更正性别 变更更正性别需提交材料:
①公民性别登记错误的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和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②公民性别因故发生变异的需提供本人的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变更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项目 由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件(例如:毕业证、结婚证、未婚证、离婚证、本人申请书单位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四、暂住户口登记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2)暂住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向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五、分户 分户需提交材料:
1、分户申请书;
2、分户申请人员、原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
3.提供分户申请人居住房屋及土地合法证件及分别取得单间(套间)房屋合法权(需提供公证证明)的证明材料;
4.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注:若房屋所有权人已经死亡的,派出所在注销死者户口后另立新户主,若分户申请人要求与新户主分户的,提交新户主以及相关房屋继承权人对房产的分割协议和其他分户材料。
六、户口迁出 申请户口迁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出需提供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原件。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需分别提供
①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中等专业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入学后户口留在原籍的,凭上述材料区内迁移不使用户口准迁证;迁往区外或者区外迁入按当地户口登记机关要求办理);
③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
④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上述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户口迁入 申请户口迁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干部、工人调动需提供当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调动证明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以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其中家属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与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
3、随军家属落户需提供师旅机关政治部门批准军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购房落户需提供房产证(按揭房提供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以及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属随迁的还应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投资兴业落户需提供企业法人执照或工商执照、纳税证明和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有家属或员工的,还应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员工聘用合同以及养老保险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人才引进落户需提供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新生落户需提供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录取花名册及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原件。
8、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入需分别提供:
①毕业、肄业学生回原籍落户的,凭毕业证或肄业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原件;
②毕业生直接到就业地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中等专业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等凭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③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原件。
9、复退转军人落户需提供县级以上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单位接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其中,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0、留学回国人员落户需提供:
①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在本市、县内其他辖区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原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③在就业地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就业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11、国(境)外人员申请在国内定居落户的,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居民凭《台胞定居证》、港澳居民凭《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外国人凭公安部对其本人申请定居中国的批复以及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2、安置无家可归的人落户,需提供民政部门的安置证明;
13、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除劳教落户需提供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教证明;
编辑:黄绍松、黄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