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报送资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经办人身份证明。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的具体情形,分别采集补充信息并录入税种登记信息:
①纳税人首次办理除申报纳税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外的涉税事宜时,采集办税人员和行业等补充信息,如委托税务代理的,还应采集税务代理人信息。
②纳税人首次办理申报纳税事项时,应采集核算方式、从业人数、会计制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等其他补充信息。
③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的,应采集全部补充信息。
(2)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录入补充信息。补充信息全部采集完毕后,打印补充信息,交纳税人签章确认。纳税人无法当场签章确认的,将打印的补充信息交纳税人,提示纳税人在下次办理涉税事宜时返还已经签章确认的补充信息。
(3)办税服务厅在进行补充信息采集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预采集信息服务,实现纳税人网上预填单。
(2)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采集纳税人补充信息后,由受理方向另一方传递补充信息,另一方税务机关无需在此采集纳税人补充信息。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编辑:黄绍松、黄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