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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清税证明
发布日期:2017-11-07 07:47:36来源:全国纳税服务规范2.3完整版 阅读:53

【业务描述】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注销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清税申报表》3份。

2)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所载信息是否准确、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经办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本人一致,符合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受理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对方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传递共享,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税务主管机关按各自征管范围进行税务检查。提示纳税人应结清应纳税款、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办理发票验旧、缴销发票,取消相关税务认定,收缴有关税控设备。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4)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受理方,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交纳税人。对于尚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未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即时办结。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清税申报服务。

2)提供免填单服务。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编辑:黄绍松、黄玉平
:信息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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