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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发布日期:2016-08-24 10:45:51来源:大新县人民政府网 阅读:5794

  凡在大新县投资的企业,除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沿边优惠政策、滇桂黔石漠化片区扶贫县等多重政策叠加优势外,还将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优惠政策和崇左市的优惠政策,如《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关于促进广西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区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崇左市旅游产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等优惠政策。
  ——土地优惠政策
  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
  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西部地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批准,可以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
  凡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各市的用地指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
  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和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民营企业投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生态经济林示范基地、养生农业种植基地等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的方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进入工业开发园(区),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允许以集体土地入股、租赁等形式办工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兴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兴办企业的,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按规定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如需占用农用地的(基本农田除外),由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该级政府批准转用。
  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其压覆重要矿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批在用地预审阶段前完成。用地性质相同的,用地单位双方可按对等原则置换土地;置换的土地属国有土地的,双方按协议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不再办理土地审批。
     城市市区企业原使用划拨的土地,允许以土地置换方式搬迁,其土地收益优先用于该企业搬迁和建设。对采取协议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工业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允许其在法定期限内分期付款,也可改为租赁方式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国有荒山、 荒地、 荒滩、 沼泽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开发生态旅游建设的,可以按该地段我市土地基准地价80%起出让,实行土地使用权4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崇左市旅游产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政策。(《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0 年)》)
  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对设在我市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 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2020年12月31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实际投资额在850万美元以上(含850 万美元)、内资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新办旅游开发项目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属于城镇规划区外的,免予征收,其基础设施配套由开发商自行负责;属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给予减半征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崇左市旅游产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编辑:黄绍松、黄玉平
: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投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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